(2017)粤0605民初56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晟恒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俞冬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晟恒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俞冬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683号之二原告:高晟恒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9528X0。法定代表人:张镇邦。委托代理人:廖健琪,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冬英,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高晟恒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冬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高晟恒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出具(2017)粤0605民初56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俞冬英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荔红南路阅河三街8号503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穗花字第××号);查封了被告俞冬英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29号翡翠绿湖花园3#楼1103房(不动产单号:441802005006GB00003F00030007)。后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2017)粤0605民初56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被告俞冬英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荔红南路阅河三街8号503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穗花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措施。现原告因与被告俞冬英就还款事宜已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俞冬英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29号翡翠绿湖花园3#楼1103房(不动产单号:441802005006GB00003F00030007)房产的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高晟恒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俞冬英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29号翡翠绿湖花园3#楼1103房(不动产单号:441802005006GB00003F00030007)的房产的查封措施。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9.79元、财产保全费1214.89元,合共2754.6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294.47元,对于原告多预交的1539.7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冯雅婷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