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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朱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朱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517号原告:李桂兰,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朱桂云,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李桂兰与被告朱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桂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兰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兰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