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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朕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温都水城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朕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温都水城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朕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南50米。法定代表人:曾红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温都水城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法定���表人:刘辉,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朕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温都水城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朕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朕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朕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北京朕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徐 冰审判员 刘新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