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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家鼐与谷广峰、周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鼐,谷广峰,周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445号原告:李家鼐,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谷广峰,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凤云,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家鼐与被告谷广峰、周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家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家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鼐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