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陕西农垦大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市为民种业有限公司、闫志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农垦大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为民种业有限公司,闫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农垦大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西镇。法定代表人王金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渭南市为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胜利街119号。法定代表人党银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志民,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农垦大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为民种业有限公司、闫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农垦大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5446.40元。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表示,本案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闫志民主动履行给付义务4万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82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