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黄某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1。被执行人黄某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1、黄某某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1、黄某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1、黄某某2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