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清民、尤跃发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清民,尤跃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清民,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跃发,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上诉人赵清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4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向其支付所借款项,故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即使借条成立也应该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履行出借义务,上诉人为收款方,故本案应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玉环市,其选择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