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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徐钰信、肖笑笑、林志平、林素姿、肖静、吴传栋、余耀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徐钰信,肖笑笑,林志平,林素姿,肖静,余耀卿,吴传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8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43号依科铂宫商业裙楼一、五层。主要负责人:文跃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培蕾,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金泓园孵化大楼A907号。法定代表人:徐钰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钰信,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笑笑,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志平,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素姿,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肖静,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余耀卿,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传栋,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告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徐钰信、肖笑笑、林志平、林素姿、肖静、吴传栋、余耀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龚   关人民陪审员 向 莉 云人民陪审员 苏 石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   婧代理书记员 刘婧(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