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桂荣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李吉隆,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吉隆,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13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梆子井甲5号。法定代表人:张广斌,经理。王桂荣与李吉隆、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桂荣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吉隆给付鉴定费2200元、案件受理费242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万泉寺公司给付赔偿款61913.52元、鉴定费2200元、案件受理费242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吉隆、万泉寺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李吉隆、万泉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吉隆、万泉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桂荣申请执行标的71165.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吉隆、万泉寺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