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启友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启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36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启友,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启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皖13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启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孙启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启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启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启友撤回上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松林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飞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