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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黄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黄朝东,莫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住所地南宁市茶花园路5-8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朝东,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莫箪阳,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青秀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执行黄朝东、莫箪阳���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朝东、莫箪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朝东、莫箪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68160.9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玥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