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刘元志、濉溪县玉龙物流有限公司、濉溪县五沟轧花厂、淮北市田园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刘元志,濉溪县玉龙物流有限公司,濉溪县五沟轧花厂,淮北市田园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41号申请人:王永胜,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刘元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申请人:濉溪县玉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不详。被申请人:濉溪县五沟轧花厂,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郜洪岩,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淮北市田园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不详。王永胜诉刘元志、濉溪县玉龙物流有限公司、濉溪县五沟轧花厂、淮北市田园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宣城市金润发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刘元志、濉溪县玉龙物流有限公司、濉溪县五沟轧花厂、淮北市田园棉业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