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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92号赵佳利申请执行杨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利,杨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赵佳利,又名赵佳丽,女,1978年9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立岗,男,1982年3月2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赵佳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四日作出(2016)云2930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议定:被告杨立岗欠原告赵佳利借款23000元,由被告杨立岗一次性偿还16000元。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6000元,余款10000元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因被告杨立岗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佳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立岗支付尾欠的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立岗交纳了履行款4000元。对余款6000元双方自愿达成:被执行人杨立岗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文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