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卫卫申请执行曹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卫,曹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卫,男。被执行人曹倩,女。杨卫卫申请执行曹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立案过程中,由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000元,案款已发放申请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