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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卫卫申请执行曹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卫,曹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卫,男。被执行人曹倩,女。杨卫卫申请执行曹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立案过程中,由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000元,案款已发放申请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