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涛与陈东亮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涛,陈东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督19号申请人:刘涛,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申请人:陈东亮,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申请人刘涛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2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五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约定2017年8月2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利息4500元,另外三个月利息及本金未能归还。故申请人依法提起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令被申请人付清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4500元(暂结算至申请支付令前)。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支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月息3%支付,但双方约定的月息3%,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涛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390元,由申请人刘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李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冯亚杰书 记 员 卫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