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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审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1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92957142。法定代表人:周全国,局长。委托代理人:XX、曾维玮,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职工。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环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称:经调查核实,2016年9月11日22时50分左右,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上浩轻轨环线工程项目未申办《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监测,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值为65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55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属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0月10日,我局向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11月8日,我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该单位做出南环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贰万元整。并要求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5日送达。2017年5月15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现南环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执行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环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柯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