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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金花、彭荣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花,彭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花被执行人彭荣福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刘金花申请彭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彭荣福应支付申请人刘金花案款25000元,承担执行费275元。现因被执行人彭荣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