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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秦明亮、杨青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明亮,杨青山,王新元,董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秦明亮,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申请执行人杨青山,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王新元,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董翠梅,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179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元、董翠梅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大成庄社区盛世豪庭14号楼02单元20401室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新元、董翠梅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大成庄社区盛世豪庭14号楼02单元20401室房一处,号该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为2604**号。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鸣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