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796087876T。法定代表人林尊荣,总经理助理。魏兰与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黄雨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