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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贺凤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凤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514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凤岐,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业。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凤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雷、代理检察员慕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凤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贺凤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审批,将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云滩村集体所有分配其个人管理的林地擅自推毁用于耕种。经榆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贺凤岐所推地面积为15.7亩,属林业用地,地类为防护林(特灌林),覆盖度为35%。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凤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林地权属证明、鉴定委托书、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人何某,4、贺某1、贺某2、贺某3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贺凤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凤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凤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贺凤岐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林地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凤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