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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828号原告: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望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8734052J。法定代表人:朱红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洪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勇,男,1976年9月5日出生,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船舶产业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86315599N。法定代表人:严根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顺龙、赵鹏,系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为381.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忠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