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郭某、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郭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付某。本院在执行程某与郭某、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432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9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郭某、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