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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谢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谢素红,盛建江,象山华江工程机械配件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金穗大厦*号楼*********号。负责人:何莹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素红,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盛建江,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华江工程机械配件店。经营场所:象山县丹西街道建设路**号-1。经营者:谢素红,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谢素红、盛建江、象山华江工程机械配件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225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素红、盛建江、象山华江工程机械配件店支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素红、盛建江、象山华江工程机械配件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执行款1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22元、评估费5880元、实际执行费16671.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盛建江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花园××室的房地产,经本院拍卖以1495000元成交,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拍卖款1381626.12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822元、执行费16671.1元。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执行款178541.2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