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01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大楼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124447。法定代表人:程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巢大道东侧中源科技园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9813743-5。法定代表人:黄文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文斌,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刘梦琼,女,汉族,1967年1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104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476352.89元、利息366755.93元、罚息632261.68元(自2016年4月18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5%暂计算至2017年8月11日罚息为1027696.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8364.33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1日)、案件受理费42620元、执行费5303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银行存款5727087.6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银行存款5727087.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银行存款5727087.6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