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某2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749号原告: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某1,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廖玉琼,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刘某2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馨慧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人民陪审员 刘 冰Appoi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