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119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本胜、向召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本胜,向召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119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周,男被告:张本胜被告:向召翠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本胜、向召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绍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