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闫炳齐、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炳齐,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炳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玉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少敏,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炳齐因与被上诉人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闫炳齐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闫炳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炳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闫炳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