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牟来先、张守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来先,张守志,牟方春,湖北城乡建设团利川市凉雾(务)乡,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牟来先,男,生于1963年9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守志,男,生于1954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原审被告:牟方春,男,生于1958年1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审被告:湖北城乡建设团利川市凉雾(务)乡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利川市。负责人:牟来先,该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号**栋。法定代表人:张周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牟来先因与被申请人张守志及原审被告牟方春、原审被告湖北城乡建设团利川市凉雾(务)乡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原审被告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30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来先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张守志系湖北城乡建设团利川市凉雾(务)乡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临时合同工,张守志是上班时受伤,本案应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按照工伤来进行调解和裁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申请对张守志作劳动能力鉴定;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是受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逼迫。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诉请,本案案由应当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将案由确定为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不当。牟来先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牟来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牟来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