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安淞、贵州玺酱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淞,贵州玺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财保184号申请人:安淞,男,生于1971年4月26日,汉族,住都匀市。被申请人:贵州玺酱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0833203E。申请人安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玺酱商贸有限公司在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5万元(账号为:2392010001201100067325)。申请人安淞提供其在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开设的信合借记卡内的存款5.5万元(账号为:62×××82)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玺酱商贸有限公司在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5万元(账号为:2392010001201100067325);二、冻结申请人安淞在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的存款5.5万元(账号为:62×××82)。案件申请费57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玺酱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屠 光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雪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