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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北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嘉伟兴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嘉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生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财保11号申请人:湖北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住所地红安县新型产业园一级路街3号。负责人:陈险峰,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李国宏,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戈仁锋,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271814428N。法定代表人:石英忠被申请人:武汉嘉伟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6488917。法定代表人:王方林被申请人:湖北嘉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发展大道沿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317953388。法定代表人:石英忠第三人:湖北生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杏花乡九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2605464X3。法定代表人:李相兵申请人湖北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对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其中被申请人湖北泰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土地的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湖北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保险单(保险单号AWUHC58Z0117Q000003S,保险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湖北泰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红安国用(2015)第422123090202**号。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8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姜先锋审判员  阮新文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