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无锡高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台州中优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高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中优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078号原告:无锡高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南湖中路。法定代表人:卢云。被告:台州中优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山村。法定代表人:XX邦。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高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中优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高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3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高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台州中优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若被告台州中优轴承有限公司银行账上存款不足此数,则冻结其银行账户,直至额满为止。上述查封财产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移、变卖、抵押等事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