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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9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永鑫华糖集团来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永鑫华糖集团来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320号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希溥,系公司员工。被告广西永鑫华糖集团来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来宾市工业区河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华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永鑫华糖集团来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受理费缴纳期限内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