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颖与被执行人黄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颖,黄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颖,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黄志远,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颖与被执行人黄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人下落不明,网络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在黑河市及兰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该案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冷辉祥审判员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