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基甸与张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基甸,张晓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568号原告:高基甸,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楠,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明,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高基甸诉被告张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高基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原告高基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基甸撤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高基甸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