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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基甸与张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基甸,张晓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568号原告:高基甸,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楠,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明,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高基甸诉被告张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高基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原告高基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基甸撤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高基甸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