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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1906号原告: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MarcelFranzPawlice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梅,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怀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雪审判员 王 英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雪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