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但启萍申请执行张开荣、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启萍,张开荣,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但启萍,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开荣,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梅,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但启萍与被执行人张开荣、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但启萍以其已与被执行人张开荣、杨梅自行协商处理,不再需法院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