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但启萍申请执行张开荣、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启萍,张开荣,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但启萍,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开荣,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梅,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但启萍与被执行人张开荣、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但启萍以其已与被执行人张开荣、杨梅自行协商处理,不再需法院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