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立军与魏海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军,魏海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771号原告:朱立军,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海旭,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立军诉被告魏海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立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朱立军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