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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立军与魏海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军,魏海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771号原告:朱立军,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海旭,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立军诉被告魏海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立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朱立军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