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兰爱平、刘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兰爱平,刘爱菊,徐庆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8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宪军,系该社职工。被告兰爱平,女,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爱菊,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庆华,男,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兰爱平、刘爱菊、徐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