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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晨光与王海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晨光,王海彦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266号申请人:赵晨光。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被申请人:王海彦。赵晨光与王海彦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晨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海彦名下的位于宿迁经济开发区天星花园2-24的房产。(保全金额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晨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宿迁经济开发区天星花园2-24的房屋。(保全金额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