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财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晨光与王海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晨光,王海彦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266号申请人:赵晨光。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被申请人:王海彦。赵晨光与王海彦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晨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海彦名下的位于宿迁经济开发区天星花园2-24的房产。(保全金额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晨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宿迁经济开发区天星花园2-24的房屋。(保全金额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