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与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46号申请保全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吴忠市××区六标段三号楼102商业房。法定代表人周学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保全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在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210万元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保全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货款186万元一直未支付。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在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210万,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顺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