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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191号原告:范某,男,198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忠,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女,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学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