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炳贵、谭胜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贵,谭胜官,陈鹏,黄国海,梁武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吴炳贵,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谭胜官,男,199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鹏,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黄国海,男,200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梁武州,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吴炳贵与被执行人谭胜官、陈鹏、黄国海、梁武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5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胜官、陈鹏、黄国海、梁武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炳贵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285.71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鹏存款35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此后,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