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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十一日书记员  曹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