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十一日书记员 曹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