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袁立与邱拴奇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袁立,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邱拴奇,男,1948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袁立与被执行人邱拴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拴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立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拴奇向申请执行人袁立支付劳务费4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拴奇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拴奇银行存款予以划拨。经本院工作人员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袁立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基本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