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杜东雄、刘福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雄,刘福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67号申请执行人:杜东雄,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刘福升,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福升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杜东雄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福升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