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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峻波、赵学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法定代表人陈光林,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中,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7)苏111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处罚决定的内容:一、拆除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原沟南砖瓦厂123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70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村民委员会己自动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交纳了处罚款37050元,向本院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尚未能履行。又查,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物和其他设施已经投入使用,现强制拆除上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及较多的社会矛盾。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强制拆除已投入生产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没有协调好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的情况下,不宜立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据此,目前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国  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  国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海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