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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气拓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明天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气拓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明天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保1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气拓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明天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气拓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明天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气拓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成都明天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9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气拓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保单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气拓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明天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9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1、开户行:成都银行龙舟路支行,银行账户:100XXXXXXXXXXXX65;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银行账户:730XXXXXXXXXXXX69;3、开户行:光大银行小天竺支行,银行账户:087XXXXXXXXXXXX117;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人深圳市气拓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续封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虞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