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8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顾欣、朱增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欣,朱增博,蒋宇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242-1号申请人:顾欣,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朱增博,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蒋宇萌,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西青区。顾欣与朱增博、蒋宇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82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朱增博、蒋宇萌名下银行存款1110000元或等值财产。顾欣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顾欣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增博、蒋宇萌名下银行存款1110000元或���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晴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