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凡军与王辉、吴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凡军,王辉,吴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邓凡军,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辉,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景云,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邓凡军与被执行人王辉、吴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辉、吴景云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