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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918东海县黄川双语学校与东海县海陵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黄川双语学校,东海县海陵中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918号原告:东海县黄川双语学校。地址在东海县黄川镇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程。委托代理人:吕洲,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海陵中学。地址在东海县牛辰路***号。法定代表人:舒思海。委托代理人:宋国胜,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海县黄川双语学校与被告东海县海陵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海县黄川双语学校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黄川双语学校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玥 来自